[选车网 政策法规]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举报,对北京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北京交通管理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未经公开角逐性程序指定工商银行作为唯一代收银行、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等行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并责令其整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昨日发布通报,具体通报内容如下:
1、北京交通管理局未经公开角逐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北京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
1995年,北京交通管理局未经公开招投标等角逐性程序,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签署委托协议,并发布有关通告和公告,确定该行作为北京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并延续到今天。《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相继推行后,也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整。
2、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
自1995年起,依据北京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北京驾驶人在京发生的交通违章,需要到工商银行网点交纳罚款。伴随网络技术的进步,近年来北京交通管理局逐步开通了线上交纳罚款方法。违章驾驶人可通过北京交警APP、12123交警APP、北京交通管理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等线上交款途径,用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纳罚款;外地驾驶人在京发生的现场违章,还可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1家银行的全国任意网点交纳罚款。但北京驾驶人在京违章,线下交纳罚款仍然只能到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即便通过设立在各网点与部分执法站、交通队、汽车测试场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机或者工商银行ATM机,也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
3、未向社会公示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用。
从1999年开始,北京交通管理局需要驾驶人办理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交通卡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智能信息卡,用于记载交通违法处置信息及交纳罚款等。伴随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升级,驾驶人信息卡承载信息的功能和必要性逐步弱化,加之一些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商业银行推行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出现违规强制发卡、商业银行“搭车发卡、借卡揽存”等问题,群众建议强烈。2015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范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管理工作需要,北京交通管理局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用,内部发文需要停止对未携带信息卡违法行为推行处罚。驾驶人可自愿选择继续保留该卡作为一般信用卡用,或者到工商银行销户不再保留。但北京交通管理局未对社会公示此消息,也没有进行有关必要宣传和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觉得,1995年北京交通管理局从尽快打造交通管理信息化平台,与便利驾驶人交纳罚款角度出发,确定了当时网点较多、设施较好,且承诺出资打造交通管理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具备肯定合理性。但2000年《招标投标法》、2008年《反垄断法》相继推行后,北京交通管理局一直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通过公开正式的招投标等角逐性程序,向所有银行提供公平角逐的机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北京交通管理局一直保持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唯一代收银行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其他具备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银行参与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角逐。现在线下交纳违章罚款仍然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驾驶人事实上需要办理工行卡成为工商银行顾客后,才能同意工商银行的服务交纳罚款。除此之外,2015年将来,北京交通管理局未对社会广泛公示和宣传已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用,致使非常大多数驾驶人仍然保留牡丹交通卡,并通过其交纳罚款,一定量上降低了驾驶人选择办理其他银行卡通过线上交纳罚款的可能性,从而排除和限制了其他银行参与有关市场角逐。
北京交通管理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定量上排除限制了角逐,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拓展调查后,北京交通管理局认识到有关做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不符,承诺尽快调整有关工作方法办法,并提出三项具体整改手段:
一是加大社会宣传引导。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告知群众,以后牡丹交通卡仅作为一般信用卡,不再强制驾驶人用。其次,持续加强对北京交通管理局对外服务网站、“12123”手机软件缴款途径和方法的宣传力度,提示驾驶人合理选择交纳方法。
二是加快终端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对现有多媒体自助终端机进行升级改造,力争达成支持其他银行卡办理罚款交纳业务。
三是积极拓展代收银行。协调市财政部门,召集本市拥有交通罚款代收资质的银行,在代收异地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基础上,积极参与代收本市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对有意拓展本市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的银行,将在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给与大力支持和配合。北京交通管理局同时表示,将同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整改手段落实状况的监督,并在以后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根据《反垄断法》和公平角逐审查规范的需要,加大自我审查,规范各项工作管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办法,提供更多便民利民手段。
公平角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要紧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角逐。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打造公平角逐审查规范的建议》,就打造公平角逐审查规范作出安排,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预防颁布排除、限制角逐的政策手段。行政机关要根据《反垄断法》和公平角逐审查规范需要,加大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预防排除限制角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督促北京交通管理局将有关整改手段落实到位。




